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四节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节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使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并制止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有效保障,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各国著作权法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即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也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等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侵犯的对象是依法受保护且尚未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里的违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侵权行为的对象是依法受保护且未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但并不是直接针对著作权人的人身及有形财产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人只有通过使用作品才能实施其侵权行为,所以,这种行为侵犯的是无形的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并且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偷盗他人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没有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前者既包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行为,如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也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如广播电视组织未按法律规定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后者如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著作权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给著作权人造成人格、名誉、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一些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了文化市场的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侵权行为人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为谋取个人名利而为之,主观上有违法的恶意;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应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为之。前者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后者如出售不知道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由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