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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著作权虽是一种民事权利,但著作权的行使却不仅仅是实现作者自身权益的问题,它还涉及到社会公众获取文化产品、满足精神需要的问题,甚至还涉及到国家的文化政策、文化管理问题。因此,著作权的行使,离不开国家行政管理手段的保障与协调。同时,有些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文化管理秩序。对于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在侵犯著作权的各种行为中,只对部分侵权行为可施以行政处罚。按照《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5)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6)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于上述列举的几项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这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人提出告诫或谴责。它主要针对那些违法情节极其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限制或剥夺侵权行为人制作、发行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法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目的在于凭借行政权力及时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文化市场秩序。 3.没收非法所得 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侵权行为人通过著作权侵权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由于这类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在实行制裁时不能让侵权人获取经济利益,对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侵权复制品是法律严禁生产、销售或储存的违禁品;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是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工具。因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将它们收归国有。 5.罚款 这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财产罚形式,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就是通过使被处罚人直接遭受经济损失而达到处罚的目的,所以罚款金额必须是侵权人个人的财产,而不能从非法所得中支付。因此,在程序上应是先没收再罚款。按情节轻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37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3个月期满,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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