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四节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被侵犯的不同权利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侵权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犯发表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者不按著作权人同意的时问、地点、形式、条件发表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这里的发表指的是首次发表,如果是首次发表之后的再次使用则不属于此种行为之列,而是转载。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由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不能擅自发表其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的,作者也无权擅自发表自己创作的作品。
  (二)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它专属于作者,用以表明作者的身份。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同行使。合作作者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须有否认他人为作者的故意,客观上须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合作作品。这一行为实质上属于侵吞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一旦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意味着只署上了自己的姓名,从而否定了他人的劳动,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必须是创造性劳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当然不能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如果两人合作写一篇文章,一人写初稿,另一人进行修改完稿,可以认为二人都是作品的创作者,因为这种创作上的具体分工是不可避免的。[1]但是如果仅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报刊、图书责任编辑等对作品进行修改,则不属于创作。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有关解释,这里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既包括制作假美术作品,也包括出售假美术作品。前者只能是故意,后者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其他作品(如假小说作品等),也是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假借名人之名推销书法、绘画、小说等作品,既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也是侵犯被假冒者署名权和姓名权的行为。
  4、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被冠以他人之名,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剽窃是指以不加改变或略加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方法,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用新的文学或艺术表达方式,将他人作品的内容加以改编,然后冒名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也属于剽窃。抄袭一般是指作品不是由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而是引用了他人已有作品的一部分。对于引用多少构成侵权的问题,一般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而定。从各国著作权法来看,一般要求引用的部分不得超过被引用作品内容的十分之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既包括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也包括他人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此外,还要注意剽窃、抄袭与巧合的区别问题。实践中,不同人就同一题材进行各自的创作,很可能出现相近或雷同的情况。如果事实证明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就只能认定是巧合,双方都基于各自作品的独创性而享有合法的著作权,不属于剽窃或抄袭行为。
  (三)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这是指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品的思想、构思乃至执笔都具有独创性的特点,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并不是对作品的合理修改,而是对作品的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等的破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他人作品是指错误地曲解作品原意,扭曲作品的原意原貌。篡改他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进行违背作品原意原貌的任意改动。在实践中,对他人作品剪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引用以及胡乱改编均属于对作品完整性的破坏。
    (四)侵犯使用权的行为
  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使用权的行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事先同意,但著作权人已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五)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
  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使用他人作品,不按规定支付报酬,是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行为。这主要是指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况,即法定许可的情况。被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不按规定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则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约定许可,则被许可人不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 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39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