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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也就是法律对那些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为犯罪,对侵权行为人处以刑罚处罚。刑事责任在所有的违法行为制裁中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方式,它不仅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财产的处置,而且还包括对行为人的名誉权、政治权利、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限制与剥夺。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用刑罚手段对付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保护著作权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我国1990年9月颁布的《著作权法》在起草阶段曾规定过侵权的刑事责任,但正式颁布的条文中却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著作权法》刚刚开始施行,而我国长期没有有效的著作权保护,人们在著作权行使方面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对于侵权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立法中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侵权手段越来越简便,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润,很多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从事侵犯著作权的活动,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文化秩序,造成很坏影响。显然,著作权法中仅有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制度已不足以抵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严惩这种侵权行为,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做出了对刑法的补充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将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3月,修订后的新刑法将前述决定中的内容吸收进去,规定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 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述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217条规定:对上述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20条规定,对单位有上述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规定处罚。同时,《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改后,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列入到法律之中。上述规定对于有力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加强著作权保护力度,统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十分有益的,也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更趋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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