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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指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商标权人。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者,依法定程序取得商标注册证,即成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注册商标依合同或继承程序移转后,受让人或继承人就成为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一、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此规定,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应包含如下主体类型:
 
  1、自然人
  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正前,根据原《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自然人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这种规定既限制了国内商标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也引发了"超国民待遇"问题,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作为自然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而我国本国国民却不能。随着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保护其权利, 现行《商标法》修改了原有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而且,现行《商标法》第5条还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使用该商标专用权。"
  2、法人
  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业经济组织,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法人应就其经营范围内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
  事业法人是指以谋求某种社会利益为目的,拥有独立经费,从事某项具体事业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比如各种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单位。但是能够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事业法人是能够从事生产、制造、加工、经销商品的事业法人,而不是一般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组成,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法人是商标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其他组织
  (1)合伙
  合伙,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合伙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2)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对其制作、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食品、服装、鞋、帽、家具、陶器、皮革等商品,可以以业主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3)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形式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应和私营合伙
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成为我国商标权主体,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同时,《商标法》第18条的还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应按外国企业对待。
    二、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1.商标权人的继承人
  原商标权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死之后,商标权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就成为商标权的继受主体。另外,外国人的商标权也得以继承。
  2.商标权的受让人
  商标权人可以转让其注册商标,由受让人取得商标权,成为商标权的继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