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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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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此处所称的商标法,乃是就其广义而言,即凡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细则、通知等,都属于这里所称的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之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商标管理关系 商标管理关系是商标管理机关实施管理职能,与企业、事业单位、合伙、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是指法人、合伙、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与外国企业等平等主体之间因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转让及许可使用、商标争议、商标侵权等原因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内部的商标关系 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内部商标关系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机构、商标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商标进行管理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社会关系。商标法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划分。 商标法通过对以上三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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