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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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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种类不断丰富,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商标进行分类。 | |||
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的商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附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大类,几乎将所有的商品类别都包括在该表中,而所有使用于这些商品上的商标都称为商品商标。但有时商品商标乃是指"为了将一定规格、品种、质量的商品和其他规格、品种、质量的商品区分开来,专门在个别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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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使用的商标。所以又称个别商标。”[1]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雪碧"、"芬达"、"皇廷"等系列饮料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业经营者所从事的同类服务项目的特点的显著标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附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将服务分为8大类:即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将服务商标纳人商标法调整范围,有利于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只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如"六必居"、"长虹红太阳"、"黑妹"等。我国的文字商标应以汉字为主,并可辅以外国文字;根据市场情况的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出口商品、外资企业商品和某些特别商品可以仅用外国文字。之所以规定不允许随便使用外文商标,乃是防止部分生产经营者为迎合一般购买者崇洋媚外心理而竞相使用外文商标,以免使假洋货充斥市场,而妨碍民族自尊心及自信心的建立。文字商标中的汉字可以任意选用楷、草、隶、篆、行书和艺术字体,文字商标中的外国文字亦不论为何种文字,皆可,只须以一般人标准能识别其为文字者为限。文字商标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可是表示一定意义者,也可是不具备任何特定意义的文字,仅是商标权人自创的词句,但文字商标应当明确,易于记忆。 图形商标,是指以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又分为:(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例如日本三菱电器的商标图案就是由三个菱形符号构成,德国奔驰汽车的商标就是由一个圆环内套一个星形构成;(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的优点在于形象鲜明、易于记忆,另外,它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哪个国家的人一般都懂得图形的含义。从历史上看,图形商标比文字商标出现得早,但是由于其具有不易称呼、设计困难等缺陷,图形商标越来越少了。 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数字商标,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又称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外形或商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 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以及与商品本身密切联系的装潢或其他地方。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就将其饮料瓶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 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如三角牌电饭锅的商标以及海燕牌电视机的商标等等。组合商标文图并茂,形象生动,惹人注目又便于称呼,具备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所长,又克服二者的弊端,所以在我国及其他国家使用极为广泛。 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灯光色彩"、"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这种商标在少数国家已经出现,但其不具有可视性或稳定性,在核准注册时有许多监测技术问题及审查原则都未解决,所以至今尚无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无注册的先例,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非形象商标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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