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
||
一、商标的基本概念 商标(trademark)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而使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显著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明确地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可见在我国商标不仅仅是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从商标的概念中,我们可揭示出如下含义: (1)商标的使用者应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 (2)商标是商品的标记,而不是国家、政府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标章徽记。 (3)商标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近年来出现的所谓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虽在实际上也具有区别商品的功能,但因其不能通过视觉辨认且具有可变性,因而也不能通过商标注册予以保护。 (4)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商标的首要功能乃是表明商品来源,以便消费者识别,所以商标必须具有能够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二、商标的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象征着商品的质量、信誉、评价和名声,通过对商标本质的分析可看出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的从属性,即商标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社会上大多数人自己自足,仅有少数产品用于出售交换,"其出售之商家,亦有于商品上附加图记或仿单者。此种图记或仿单虽亦有商标之部分功能,但在事实上,该等图记或仿单,乃是表彰营业之标记,与现代所谓商标之意义不尽相同"。[1]唯有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后,科技进步,商品种类及数量繁多,购买时需选择,则商标成为不可缺,商标制度由此建立和发展。因而可以说,没有商品就谈不上商标,商标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2.商标具有财产属性 商标经选择、设计使用和创牌,使该商标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并且经过商标注册取得法律所保障的商标专用权后,该商标就成为商标权利人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 产,它与权利人的有形财产一样是不可缺少的,有时甚至是更为重要的财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越优良,销售量越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越高,例如国际驰名商标"可口可乐"(coca cola)、"万宝路"(marlboro)的商标价值就远远大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和销售额。 3.商标具有竞争性 商标能够最直观地标明商品的来源,而使消费者认牌选购,所以一个商标也最能代表某一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各市场主体通过争创名牌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可以说商标起源于市场竞争。同时,因为商标能够促进生产,繁荣市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又能够保证和促进合法竞争。 4.商标具有排他性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专用的标志,它是商标权利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的象征,不允许他人侵犯或损害,也不允许出现混淆和误认,所以商标具有排他性。
[1]李茂堂著:《商标法之理论与实务》,l页,立信印刷公司印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