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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和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商标用以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但其使用者是特定的。商号也是由一个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独占使用,以区别其他商事主体。 (2)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与商号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商标和商号都是商誉的载体,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二者的利用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4)商标与商号存在一体化情况,许多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也可登记为商号,如日本的"索尼"、"松下"、美国的"可口可乐",我国的"健力宝"、"张小泉"都既是商标又是商号。 但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标志,商号则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所以一个商事主体只可以拥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的商标。 第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号的构成要素却只有文字。 第三,商标或注册商标并非每个商事主体都具有,商号却是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具有的。 第四,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续展,而商号的存续无时间限制,无须续展。 第五,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享有专用权。 2.商标与商品装璜 商品装璜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即以色彩、图案、绘画、生动的文字等来装饰、美化商品的包装物。商品的商标在使用时,通常是与商品装璜混在一起,尤其在许多商品的包装图案中,整个商品包装图案几乎都是商品装璜,商标仅占有一个极不醒目的位置,所以人们常常对二者发生误认。 商标和商品装璜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图案设计上的稳定性要求不同。 商标是专用的,具有排他性,经核准注册后不得随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应该保持其稳定性。商品装璜则不是专用的,亦无需经过注册,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附合购买者的口味,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例如著名“舒肤佳”香皂,可以根据不同肤质的需要,不同产品类型而采用不同商品装璜。 第二,使用的目的不同。 商标的使用目的主要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而商品装璜的使用目的则主要在于说明商品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需求欲望。 第三,与商品内容的关系不同。 商标绝不能与商品的内容相同,例如绝不允许使用"茶杯"牌作为茶杯这种商品的商标,而商品装璜则往往与商品内容一致,比如在方便面包装袋上以方便面作装饰,借以说明包装的内容为何物。 第四,构图的思路不同。 商标图样着重于显著性,以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但不能具有夸大商品内容的作用,而商品装璜则应着力渲染、夸张、美化商品,以美的感染力吸引购买者,以帮助生产经营者推销商品。 商标与商品装璜有时也可以统一,设计美观的商标可以作为商品装璜的一部分,既可以给人以美观舒适的感觉,也可以有助于商标发挥其自身功能。另外,美观别致的商品装璜也可以帮助购买者识别商品,尤其是商标在整个商品包装中所占位置极小的情况下。 3.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产品而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口号。别致、响亮、朗朗上口的商务标语也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如著名的雀巢咖啡的商务标语"味道好极了",可口可乐的商务标语"挡不住的感觉"。商务标语通常与商标一起使用,有的商务标语只是描述商品的特点或赞美商品,起不到区别商品的作用,因而不能为某主体独家占有使用,比如"营养丰富、美味可口"、"工艺先进、实行三包"等商务标语就不能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但也有一些商务标语驰名后,可以和商标一起为生产经营者独家使用,如"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中意冰箱,人人中意"等。在外国,如驰名商务标语被他人仿用,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有少数商务标语具有特殊的创造性、文学性、艺术性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4.商标与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直接表示产品出处的标志,用来表明商品是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或场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的,此特定产地生产、制造、加工出来的商品由于产地的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而具有与众不同的特质。原产地标记只有由在该地区的企业在来自该地区的特定产品上使用才是合法的。 原产地标记和商标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区别: 第一,原产地标记和商标同样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只是商标主要区分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而原产地标记则是区分不同地区的生产所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而无法区分来自同一产地的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 第二,原产地标记可为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而不能申请注册由某一生产经营者独占使用。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只能为某一生产经营者独占使用。原产地标记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假冒伪造情况,从而使某一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产地标记与商标、商号一样,是国际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但我国将原产地标记主要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系。 5.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标和外观设计二者都是置于商品的表面或商品的包装上,有的图样设计既可以做商品的商标,也可以做商品的外观设计,但是商标与外观设计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一,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而外观设计则是为使商品变得美观大方,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外观设计的作用与商品装璜相近,只不过外观设计是已经得到法律确认的。 第二,商标与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的条件和后果也不相同。一方面,二者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作为商标,其设计图样注重显著性,作为外观设计请求保护,其注重设计图样的新颖性。另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后果也不相同,商标的保护期届满,仍可申请续展,即作为商标可以得到永久性保护,但外观设计保护期满就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商标最初申请外观设计保护,保护期满就采用商标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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