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四章 商标与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法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基本原则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商标的立法的宗旨,它贯穿于整个商标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既是制定、解释商标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也是理解和执行商标法律规范的依据。
  1.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商标立法的核心。有关商
 
标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展开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
  第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市场秩序,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如若不承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就会使假冒和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充斥市场,商标的区别功能、质量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就会丧失殆尽,商品同时也就无任何保证,无人对商品质量负责,市场秩序从而陷于混乱,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停止不前,所以商标专用权的确立和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只有保护商标专用权,才能使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不同的信誉,从而使先进者和落后者在经济利益的获得上存有差距,才能促使生产经营者必须改进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形成合法的竞争,最终促进商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合理要求。
  消费者在遇到质量低劣的商品时,可以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向主管机关反映,要求处理;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通过对商标的管理,实现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实现这一切都必须基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使商标真正发挥其识别功能和质量保证功能。
  综上可见,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2.保护合法竞争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是指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竞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并把此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商标法的目标。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必然以商标为手段展开竞争。合法的竞争应当是生产经营者努力提高维持商品的质量,扩大商品的销售量,以维护提高自己的商标的信誉,可是也有一些生产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伪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败坏他人商标的信誉,从而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所以我国商标法应当确立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以禁止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商标管理秩序,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是指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一切商标关系的准则,一切有关的商标立法和商标工作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我国商标立法十分重视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爱护商标信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8条又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同样要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处罚。”
    三、商标法的作用
  商标法通过各种商标关系的调整,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保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有利于充分调动商标注册人创名牌、保名牌的积极性。
  第二,通过鼓励支持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第三,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促使生产经营者把好质量关,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保护我国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以及外国商标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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