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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权的其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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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商标权质押 1.商标权质押的概念与特征 设立商标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人提供商标专用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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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标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其标的是无形财产--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可以用来设定权利质押。因此如果商标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约定不得再将此商标(权)转让他人时,则此商标专用权即为不可转让的,因而就不能设定权利质押。 (2)商标权质押不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依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商标权质押即告生效。 2.商标权质押的设立 我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局办理出质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2)出质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使用情况资料; (3)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 (4)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 3.商标权质押的内容 质权人的质权主要有: (1)质权实行权,即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优先受偿。 (2)限制转让、许可权。我国《担保法》第80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权人同意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人的权利主要有: (1)商标使用权。虽然出质人以其注册商标使用权设定了质押,但并非丧失此项权利,出质人仍可以自己使用其注册商标。 (2)求偿权和代位权。如果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在其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质权的实行而使债务终了时,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偿还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 二、以商标权出资 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专用权作为资本,投资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商标权人以商标权出资于公司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而且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连同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商标权人还应当依法办理其商标权的转移手续,违反此项义务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权人以其商标专用权出资于合伙企业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如何评估作价,或者共同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