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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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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依合同而转让 商标权依合同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部分或全部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商标权依合同转让,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意味着主体的变更,而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无论其许可的专属性多么强大,都不会导致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变更,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1.商标权转让的形式 (1)单纯转让,即商标权主体将其一个或数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其他人。这种单纯转让注册商标的做法往往是因为该商标有了一定知名度,受让人可以借助良好的商标信誉和技术基础在高起点上参与竞争,但也不排除实际的使用人不得不花巨款买回被抢注的商标。 (2)混合转让,即双方当事人签订一项合同,约定在转让相关技术的同时,一并转让商标权。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仅有个别行政部门规章对混合转让合同有所涉及。 (3)一并转让,是指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整体一起转让。在企业合并、联合、拍卖出售等情况下,应当同时转让企业的注册商标,而不问该商标是否知名。 2.商标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签约日期等; (2)转让的商标名称、样式、注册国别、注册号、续展日期等; (3)转让的价格及价金交付的方式; (4)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如果转让人转让其在一切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全部商标权,则双方还应约定在所转让的申请案被批准后,受让人享有全部专有权; (5)如果转让人将按期收回商标权,则应约定转让期间; (6)转让人的保证义务,(内容后述); (7)受让人的保证义务,(内容后述); ' (8)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3.商标权转让人应负的义务 (1)转让商标权以后不再使用该商标的义务; (2)保证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许可使用合同中对商标权人规定的义务。如果转让人将其在一切取得了注册或申请了注册的国家中的商标权全部转让,则其应当保证到签约时为止已在尚未批准其注册的国家履行了一切注册申请手续,且有关申请尚未被驳回; (3)如果转让附收回条件的,那么转让人应当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在与受让人的类似商品或者同种商品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 (4)如果要求受让人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质量,转让人应按约定提供生产有关商品的技术决窍、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及有关技术服务。 4.商标权受让人应负的义务 作为转让合同当事人,受让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转让人的义务表现出来,同样受让人的义务也表现着转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转让费的义务; (2)负责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的义务; (3)依约定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4)在混合转让条件下,受让人有义务保证不泄露转让人为转让商标权而一同提供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5.商标权转让的手续 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双方当事人就转让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提交转让申请书时应交回原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他文件,并交纳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6.商标权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否则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在类似商品上不能有两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人同时存在的规定。 第二,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如果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如果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商标注册人不得再将商标转让他人的,则商标注册人就不能转让其商标,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对于共同拥有的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自行转让。 第四,转让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其受让人应当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比如,人用药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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