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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一、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概念和意义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当事人为被许可人。双方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而被许可人只在限定的时间内,在限定的地域内和限定的商品上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须支付使用费。
 
  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制度,如美国希尔顿饭店公司的经营商标"Hilton",麦当劳联合快餐店的营业商标"McDonald's"都是通过许可使用制度而享誉全球的。概括地讲,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第一,商标权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高额的许可使用费,另一方面可以开拓国际市场,输出产品、资本、技术和人才,使其商标更加著名,并迅速在更广大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
  第二,许可使用制度的采用,即表明商标权人积极地行使了其商标权,因而不构成对商标使用义务的违反。因此即使商标权人连续3年没有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会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况发生。 .
  第三,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与商标权的转让不同。它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失去其对辛辛苦苦创出的商标品牌的控制,并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第四,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对被许可人也是有利的。通过该制度,被许可人以支付一定使用费为代价,获得许可人饱经艰辛创造出来的商标品牌,从而能够迅速地提高产品档次,改善企业境况,开拓和占领广大市场,同时也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吸引投资和招揽人才,起到"借鸡生蛋"的效果。
    第五,许可使用制度可以调剂市场,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对名牌商品的共同需求,同时可以在保证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避免因商标权人频繁更迭而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