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七章 商标权的利用>>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权人(许可人)负有在相同条件下不使用且不再许可他人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的许可使用方式。如果许可人违反了上述义务,或者第三人擅自在上述条件下使用该注册商标,都要向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
  2.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承担在相同条件下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的许可使用方式。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禁止权,即禁止他人侵犯其商标使用权,但是这种禁止权不能用以对抗许可人。许可人可以在相同条件下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是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根本区别所在。由此也可以看出,排他许可的专属性较独占许可弱一些。
  3.一般许可 。
  一般许可又称普通许可,指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也可以在相同条件下自己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换言之,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权,因此同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相比,其使用主体的范围更广,而使用权的专属性则更弱。
  在订立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具体采用哪种许可形式,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而这种共同意愿的选择又取决于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判断和利益衡量。对于许可人来讲,一方面,专属性越强的许可方式,其许可使用费也就越高。另一方面,专属性越强的许可方式对许可人的限制也就越大。普通许可对许可人的限制很少,但如果许可人使用不当造成许可使用过多、过滥,则有可能砸了自家牌子。独占许可的专属性最强,连许可人也受到严格的约束,其效果已接近于商标权转让。排他许可的专属性介于前两者之间,许可人等于是把自己现有的和未来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分割给被许可人,是在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对于被许可人来讲,情形恰恰同许可人相左。一方面,专属性越强的许可使用所需支付的使用费也越高,其负担也越重;另一方面,专属性越强的许可使用给予被许可人的活动空间就越大,竞争阻力也就越少。普通许可情况下,随时都可能冒出新的被许可人,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有许多。排他许可情况下,被许可人有时可以说是同许可人开展公然的竞争。而独占许可的阻力最小,活动空间也最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根据自身现有条件和长远目标,考察市场形势,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形式。
  无论上述哪一种许可形式都会涉及到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再进行分许可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排他许可(包括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经商标权人特别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进行分许可,但分许可必须是普通许可。也有学者认为,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不得发放分许可,即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根据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合同中应当约定,除许可人同意外,被许可人无权发放分许可,并且只有在使用许可期限内可以进行分许可。从理论上讲,商标权许可使用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当事人未对分许可进行约定的,不能解释为许可人默示允许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以期体现对许可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