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七章 商标权的利用>>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又称商标许可证,是指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是双务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互相负有义务,具体内容容后详述;
  第二,它是有偿合同,被许可人从许可人处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第三,它是要式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等;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证号码等;
  (3)授权范围,包括许可的形式,即是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或是普通许可;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其名称;以及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限、产品销售方式等;
  (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对保证商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
  (5)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6)如果属于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应遵照《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特殊要求,在合同条款中加以约定;
  (7)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条件;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在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义务即表现为另一方的权利。
  1.许可人的义务
  许可人的义务主要有:
  (1)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
  (2)不得擅自放弃续展注册,在许可合同未到期限时,许可人有义务续展注册商标,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
  (3)不得任意申请注销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4)提供样品、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义务;
  (5)符合许可专属性要求的义务,即在独占许可中,许可人有义务在许可的条件下自己不使用也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在排他许可中,许可人有义务不许可第三人在相同条件下使用该注册商标。
  2.被许可人的义务
  被许可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合同规定合理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2)按时、按约定方式支付使用费;
  (3)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低于许可人的相同商品质量,以维护商标信誉,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
  (4)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不得在非许可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不得任意改变所使用注册商标的图形和文字;
  (6)未经允许不得订立分许可使用合同;
  (7)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发现该注册商标被侵犯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特殊程序要求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必须在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许可他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提交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