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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权人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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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人自己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 商标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从积极的意义上理解,包括这样几种方式: (1)直接将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 (2)为了商业目的将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3)将注册商标用于各种展览会、展销会等推销活动中; (4)将注册商标用于样品、赠品之上。 从消极的意义上理解,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即排斥他人未经允许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违反者,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保证商标的基本功能和经济目的的实现。 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或(符号)。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使用注册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对于某些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及其他利益的商品,国家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允许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1)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形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2)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带包装的烟丝。 (3)兽药、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以及兽用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 商标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显示其价值,体现其权利的存在。如果商标权人将注册束之高阁,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商标权也将徒有虚名、难以实现。而且,这样一来,在许多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他人(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理》中的规定) 就不能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可能妨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各国立法都对注册商标权人使用义务作出了规定,商标权人违反此项使用义务将被视为权利滥用而不得不付出相应的代价。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即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要求以实际使用为要件,但在取得注册后,则负有积极使用的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这种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其注册商标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