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六章 商标的注册>>第五节 商标异议和争议
第五节 商标异议和争议
    一、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异议的期限为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异议人既可以是初步审定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人。
  (二)商标异议程序和裁定
  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三)商标异议复审
  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异议复审申请,及时将其副本送给另一当事人,限期作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商标的争议
  (一)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争议的理由应是被争议的商标与在先的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是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二)商标争议的程序及裁定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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