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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目前国际上专门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标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因而有必要对它进行特别介绍。  
    一、沿革
  1883年,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1886年,依据《伯尔尼公约》建立了"伯尔尼联盟",这两个联盟又分别成立了"国际局"主管日常事务。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外交会议上,经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提议,缔结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遂告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根据该公约"过渡条款"的规定,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兼管。一旦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全部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以后,两个联盟的事务局便不复存在,其全部权利、义务和财产应转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目前,尚有个别巴黎联盟成员国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并在联合国总部设有联络处。
    二、宗旨和任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主要是:
  第一,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保证各知识产权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为实现上述宗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任务主要是:鼓励缔结新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对请求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进行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促进各国有关立法的协调;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行政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由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构成。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各同盟成员国组成,负责任命总干事、审批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审批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及活动等项事宜。
  成员国会议由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全体成员组成,不论它们是否为某一同盟的成员国,其职责主要是讨论知识产权方面共同有兴趣的事项,制定法律、技术援助计划等。
  协调委员会由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担任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国家组成。其职责主要是保证各联盟之间的合作。
  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由总干事指导,总干事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行政首脑。国际局负责该组织的日常事务,并执行着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等国际协定的行政职务。1993年又在国际局之下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负责解决私人当事方之间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务争议。
    四、成员资格
  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家,首先是巴黎联盟及与之有关的专门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管其行政事务的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成员国。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以参加该组织:(1)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组织的成员国或者国际法院的成员国;(2)应大会的邀请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国家。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已超过150个。我国于1980年参加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这也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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