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一章>>学习内容>>知识点一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教育法学的含义及特性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作为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具有自己的特性

1.研究对象的指向性。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总是有针对性地指向某个或某类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律问题。

2.研究内容的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法学、教育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兼容相济的特征。

3.学科性质的边缘性。教育法学具有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的特征。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3.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的含义及途径等。

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1.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提供了理论指导。教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了自己的专门领域,发展丰富了法律科学及其体系,它具体应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去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用法律保障教育的正常发展。

2.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