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学的产生
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是与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息息相关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18世纪中期以来,现代社会生产能力的扩大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因而,义务教育立法成为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时普及义务教育的立法主要是围绕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个主题展开的,这也为后世确立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广泛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更多地干预教育,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教育的发展促成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这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调节,法律不断地向教育的各个层次渗透,众多的调节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构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制度,于是许多国家开始了以探讨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及其理论依据等为主线的科学研究活动,教育法学则应运而生。
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l)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该书对有关学校方面的法律和法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对学校教育制度、教育和教育官员方面、学生和学校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二、教育法学的发展
教育法学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
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
第三,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
第四,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
第五,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发,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发,都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陆续出版了许多教育法学著作,这些著作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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