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不当
一、行政不当的含义和特征
1、行政不当的含义
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不合法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合理的行为称为行政不当。
2、行政不当的特征
与行政违法相比,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不当不够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
<2>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
<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具有溯及其发生时,即自始无效,而行政不当可能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能全部影响其效力。
二、行政不当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行政不当行为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方法有:
1、根据不当行为发生的领域,可将行政不当行为区分为不同行政领域的行政不当,如环保管理中的行政不当、公安管理中的行政不当。
2、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可将行政不当区分为:对象不当(行为人对行为对象选择不当而发生的),客体不当(行为人对行为内容选择不当而发生的),时间不当(行为人对作出行为的时间选择不当而发生的),地点不当(行为人对作出行为的地点选择不当而发生的)等。
3、根据自由裁量行为的性质,可将行政不当行为区分为权利赋予不当和义务科以不当。前者包括权利赋予对象不当和权利赋予量不当,后者包括义务科以对象不当和义务科以量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