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必然的一方当事人,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构成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构成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常将后者简称为行政相对人,也有的将其称为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的各项活动,所针对的是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相对人,所以,综合地把握行政过程的话,最后有必要考察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对于行政主体,享有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2].。
我国行政法学之所以长期以来没有重视研究行政相对人问题,原因在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具有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和绝对的支配地位,相对一方在实质上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创立和发展之初,一直将行政相对人与宪法或民法意义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同对待。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结构的转型,行政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应该对行政相对人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3]。
行政相对人概念的涵义在于: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是处于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4]。
行政相对人(知识点测试)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行政相对人尽管与行政主体同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前者处于被管理者地位而后者具有管理身份,管理者握有行政管理职权而被管理者没有。当然,不能就此而推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仅是义务人而不是权利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权之外有很多行政法权利。
第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具有相对性。即是说,所谓行政相对人只表明他在某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一旦脱离这一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可能发生变化。在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相对人,在另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则可能成为行政主体[5]。此外,在行政救济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也明显的处于较主动地位。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行政相对人只视为没有权力可言的消极、纯粹的管理对象,这是不正确的。

第三,行政相对人范围广泛。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只要属于行政管理的对象,受到行政权的影响和约束,都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二.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就可以成为居民身份证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相对人。国家公务员在非执行公务时也具有公民的身份,也可能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为标准,可把相对人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所直接针对的相对一方,如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除直接相对人之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一方,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再如行政许可案件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同许可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 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被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对其申请许可证照的请求不予答复的相对人。

4.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授益相对人和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赋予其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使其失去某种权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但同一行政行为可能对不同的相对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当作出对直接相对人有利的行政决定时,可能对间接相对人构成了侵益,反之亦然。
[1]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2]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89页。
[3]方世荣:《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4]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5]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现代行政法治的模式变迁》,《行政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