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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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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例如: |
第一,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力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第二,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这种理解,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
第三,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 第四,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第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第六,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第七,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与此相应,义务被解释为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做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第八,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它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解析上述观点或定义,我们发现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缺点和不足,其中共同的不足在于片面性,片面性的突出表现是它们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权利主体和权利之间缺乏一种关系上的揭示,而这种揭示又像引线对于串珠那样必不可少。综合上述理解,着重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把义务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