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丰富经验,借鉴和移植对我国有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这一目标包含了丰富内容,既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又具体划分了法律体系中所要包含的法律部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面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体言之,必须充分体现以及规范和保障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范、保障和引导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促进对外开放及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必须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学术和文艺。要有利于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处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的相对完备与稳定的法律体系,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它方面的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成熟而不断调整和发展,这样才能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因此要求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以宪法为核心,具有民商类、行政类、刑事类、社会类以及程序类等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第二,其结构严谨,即各个方面的法律之间、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之间,界限分明、配套衔接:第三,内部和谐,即法律文件的各种规范之间,协调相济,各项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法律之间、法规和规章之间,和谐一致,上下左右不矛盾、不冲突;第四,体例科学,即法的名称、术语、行文、结构、公布及生效等,都有一定的规范标准,不同效力与规范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名称等方面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