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三)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我国已制定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有:
  1.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
  2.在国防、外交方面,制定了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
  3.在公安、国家安全方面,制定了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4.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文物保护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冶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体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5.在司法行政方面,制定了律师法、监狱法;
  6.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我国现已制定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有:
  1.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3.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
  4.在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铁路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5.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
  6.此外,还制定了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的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等。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六)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罚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卫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主要是以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轴心的法律规范,还有此后的4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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