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节 法律部门的划分
|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遵循一定的原则。 |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 |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宋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且复杂的,人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等,当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内容之后,它们便形成了构建法律部门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又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最重要的标准,但仅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如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规范诉讼行为、明晰诉讼过程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诉讼法律部门等等。 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为依据及方便归类等标准。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整体性原则 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均衡原则 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