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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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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地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这一名词的指称意义是确定的。但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它。从一个视角,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也离不开中介。从另一个视角,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中介”、“对象”说法不同,在此处的语境中却是一样的,即指构成权利义务内容或对象的行为及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东西。例如,在选举法律关系中,选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中介的,同时,选民的选举权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也是国家政治权力——选举的意义就是选民把一部分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委托或移交给自己的代表。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做出利益界定即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建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一)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4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②国家所有的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二)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买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 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三)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四)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或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例如,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有时候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贷款”。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在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