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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任何人和机关,都可以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产、个人合伙等)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参与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中国有关法律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
  (二)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三)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