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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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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的词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概念。为了解释、界定法律责任,有必要首先对“责任”进行语义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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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责”在六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乎郑。”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 | |
其三,谴责,诘问,责备;“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之姜。”“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其四,处罚;”责罚,加刑。“(刘)崇患太祖慵惰不作业,数加笞责。”“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苟可否多少在户部,则财伤害民,户部五所逃其责矣。”其五,同“则”,责任,负责。“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则于天。”其六,债,所欠的钱财。“乃有意欲为收责于薛乎?”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①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一定角色,即有一定地位或职务,相应地,也就应当必须而且承担与其角色相应的义务。②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③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赔付责任”等。我们可以把前两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而把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违反道德准则的道德责任,不遵守或破坏纪律的违纪责任,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由于“责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涵义,加之“责任”一词在法律文献中时常被按照不同的语义来使用,这就使法律责任的界说显得十分困难,以至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乃至世界法学界尚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并能适用于一切场合的法律责任定义。中国法理学通常把法律责任分成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两类。按照这种区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区分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在法律概念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却会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混乱。所以,越过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狭义上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把法律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混为一谈的混乱;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一个涵盖性更强的法律责任的定义。 关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法学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归纳起来,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它的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它可以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某人之所以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其原因在于他的作为或不作为正是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不过,这种界定也存在不足之处,即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实际上,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虽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行为人却可能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违法行为,由于没有构成犯罪因而并不引起刑事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它的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要为此付出某种代价。但是,此种界定也有其类似的不足之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一样过于宽泛。在许多情况下,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并不意味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项合同可能因缺乏某些有效要件而被宣布无效,此时,某方缔约人会由此而承担丧失其约定权利和预期利益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却可能并不因此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所谓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与一般意义上的义务相对而言的。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一性义务, 叩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合法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二性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例如,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杀人的不作为义务,就可能引起接受刑罚处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按期交货的义务,就可能引起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等等。此种界定的优点在于,它既揭示了责任与义务两者之间的联系,又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按此思路来界定法律责任,不仅可以理清法学主要范畴和基本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过程中更加准确和规范地使用这些范畴和概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按如下方式来定义法律责任可能是适宜的,即: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在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时,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法定和约定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占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前一种责任的存在范围更为广阔,其社会功能也更为重要,而后一种责任则带有对适用前一种责任所留下的有限空间予以补充的性质。就此而论,可以把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视为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与义务(第一性义务)之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界限;其他法律责任均不具有此种典型意义,它们与义务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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