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
  (一)惩罚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惩罚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1.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于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2.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措施。
  3.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王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冶权利、没收财产。
  4.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二)补偿
  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补偿侧重强调事实,较少渗入道德评判, 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藉外,主要为财产上的赔偿、补偿。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补偿。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而因征用土地等合法行政行为而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赔偿。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由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国家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人身的强制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等方式。对财产的强制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强制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强制主要为直接强制,也有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