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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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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发展研究的历史 “法律发展”这一概念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与发展研究(Studiesin Law and Development,The 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 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及其所支持的国际组织机构和基金会,为了推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经济模式和政治模式,保持和加强对在二战后获得独立的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影响和控制,支持和资助学术机构、学术团体和学者开展关于发展问题的研究,着重研究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包括在这些国家如何建立市场经济和宪政等。 |
关于发展问题的研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上的困惑),于是“法律与发展”作为整个发展研究的内容被提了出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大批法学家参与到了发展研究之中,开展了法律与发展研究项目。法律与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 一是法律自身的发展。 不过,法律与发展研究很快就因为陷于误区而导致失败,因为研究者试图把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原封不动地移植到发展中国家,而脱离了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状况,企图用体现西方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所谓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取代发展中国家根深蒂固的民族法。 这样,所谓现代化的法律因其与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冲突,而不能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因其与发展中国家固定化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万式冲突,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致使发展与稳定出现失衡,造成社会的无序与震荡;因其不是在尊重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习惯法,以使习惯法与外宋法律融合,而是用外来法律完全取代习惯法,从而导致这些发展中国家整个法律生活的突然中断。 二、法律发展的内涵 “发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大体来讲,它指的是整个社会(包括人、观念、制度等)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从落后到先进、从贫困到富裕、从封闭到开放、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奴役到自由、从野蛮到文明的社会整体的进步过程与趋势。 与“发展”的一般意义相对应,“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用“法律进步”来指称“法律发展”,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核心和实质,也揭示了法律发展研究的价值。 实际上,“法律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始终是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相关和彼此印证的。 第一,在法律发展模式上,对应于社会发展问题上的进化论和建构论两种基本的理论模式,“法律发展”也有进化论和建构论之分:“进化论”强调法律的进步依赖社会自身的自发的自治力量实现法律制度演化,认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是法律发展的真正动力,也是避免法治文明出现逆转的根本保证;“建构论”则更重视通过人为的理性建构实现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进步,特别赞赏在法律制度变革中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在法律发展道路上,对应于以进化论和建构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的本土化和国际化道路,“法律发展”也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道路选择:“本土化”强调一国的法律发展是本国人民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具有独特的道路,因此,应当立足于本国既有的法律文化遗产和本土资源,在自己的生活中发现和培育法律进步的基因,很显然,这是一种历时性思维;“国际化”则认为,当今的世界,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领域的许多方面都明显地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为了适应多元一体化的大趋势,满足经济改革和科技进步的急需,任何国家都必须借助于其他国家健全的法制和丰富的法治经验,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本国法制落后的状况,完成各种社会体制的法制化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进程。 第三,在法律发展的动力来源上,对应于社会发展的内源型发展和外源型发展之分,“法律发展”也有内源型和外源型之别:内源型的法律发展的特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并由自己的人民和政府的长期努力而实现,这种发展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外源型的法律发展的特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这种发展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 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既有内源性因素,又有外源性因素;既有自然的社会进化因素,又有人为的理性建构因素;既有本土资源成分,又有国际化因素。在我们的法治资源尤其是制度资源相对较为有限的现实背景之下,我国的法律发展应当在开发有限的本土资源的同时,加大借鉴、吸收和移植各国成功的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规则、原则、技术和制度以及比较好的立法经验、判例、学说的力度,坚定地以政府为主导在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中走理性建构之路,同时,在法律发展的具体途径方面,以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为重点渐进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