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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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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孕育,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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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孕育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曾先后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文件。它们是获得局部解放的中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为后来的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前身。 第二,确立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即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至1956年,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起来,在这一期间,以宪法、婚姻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相应得以确立,但数量有限,内容也比较简略。 第三,初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到“文革”结束,经历了21年的时间。在头十年中,我国制定了一批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构,法制建设步伐虽然较慢,但尚未出现大的起伏,但是,也存在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和轻视法律的倾向。“文革”发生后,刚具简要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制便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政策和领导人的意志取代了法律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力量,使整个国家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反面的沉痛教训。 第四,新时期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文革”的错误,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从而迎来了中国法制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司法组织和司法体制得到重建和充实,至1995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80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立法速度倍增式加快,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1996年,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法制建设战略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对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必将起到意义深远的巨大推动和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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