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十一章 法的历史类型>>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规定性。这种本质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阶级的地位,因此,当代中国法律制度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以工农政治联盟为基础,农民阶级同样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也必然要体现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此外,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我国还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的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也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合理要求和愿望,也应在法律上加以肯定和确认。
  第二,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按法治的原则,人民的意志并不能天然地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各种要求和愿望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全都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就是在民主立法的程序中寻求共识,最后形成集中的意志即统一的国家意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也必须尊重少数,任何人都只能按民主立法的程序和原则宋行事。如果搞“文革”期间所谓“大民主”那一套,只要是多数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不仅法制会荡然无存,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稳定的民主,还应看到的是,国家意志也不全都以法律的形态而存在。国家意志存在于国家的一切活动中,只有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以行为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才是法。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制度化存在形态,因此,任何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不能以言代法和因言废法。只有如此,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第三,从生产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人口压力沉重,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人均资源有限,综合国力亟待增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必须进一步提高。所有这一切,决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服务。而且,这一点也正是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属性。
  第四,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首先,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权威性准则。市场经济关系主要靠法律来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要用法律来确认,现代企业制度要用法律来建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秩序要用法律来维持,宏观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要采取法律的形式,对各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要求要用法律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就难以存在和发展。
  其次,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权威性准则。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在缺乏民主传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实行社会主义革命,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法制对民主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有效地用法制来引导和保障民主化进程,人治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就难以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历史已经提供了沉痛的教训。
  再次,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权威性准则。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在精神又明建设过程中,确立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强化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力、打击各种反道德的丑恶现象、促进精神财富和精神产品创造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法制的引导和保障。
  最后,我国法律制度还是引导和保障对外开放、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权威性准则。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保障国内经济建设所不可缺少的国际环境。在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解决涉外经贸争端和处理国家间关系等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历史类型,同时,它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它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是阶级性,在本质属性的意义上,人民性是受排斥的,充其量也只是在局部范围或形式上具有某些程度有限的人民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第三,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广大人民在法律上不能享有与少数统治阶级成员平等的权利。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在法律上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得到平等的确认,但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各种资源仍然被按严重的不平等方式加以分配和占有。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往往因得不到平等的实现条件而失去实际意义。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第四,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最后保障,但是,在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的状态下,国家强制力即有组织暴力的运用就显得相对突出。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虽然在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秩序问题较多的特定时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国家强制力的运用频率较高,但是,这同剥削阶级法律制度每隔一定时期便出现大规模反抗、暴动和起义,因而大面积地使用暴力手段的现象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第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并存,这是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最具独特性的重要特征。目前,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已经形成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格局。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之下,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平共处,这是世界各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状况,它既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提供了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的巨大机遇。
  第六,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人口大国、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东方古国,这就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任何能够有效运转的法律制度都必须以适合该社会的现实条件和实际状况为前提。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首先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否则,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例如,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都要求依法保障交易安全,任何社会的民主政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
  除了上述基本特征之外,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征,例如,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竞争与合作的统一,等等。不过,这些特征都可以被看作前述基本特征在某一方面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