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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国家形式的基本分类 』

一、国家形式概念与国体和政体
1.国家形式概念
国家,无论是政治国家还是民族国家,同任何事物一样,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每一个国家都有表现其内容的形式,没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形成一定的政治结构,国家机构也无法构建成一个整体,政治权力不仅没有组织载体,也没有明确的运作程序和机制,就无法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就不能确立和实现统治阶级在其经济上和政治上的阶级统治。反之,研究国家形式更有利于体现国家本质。所以,我们不但要认真研究国家的内容,也要重视对国家形式的研究。
国家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管理形式是指政治国家意义上国家政权机关,主要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它表明最高权力机关的构成、组织程序和行使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国家结构形式则是指民族国家意义上国家整体与局部组合构成的形式,即用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组成,它表明国家整体与各个构成部分之间,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
2、国体和政体
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主要是国家管理形式)的关系也就是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如何认识国体和政体及两者的关系?一般地说,国家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与国体相适应。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表示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居于被统治的地位。在统治阶级中如果是几个阶级联合统治,还要分清哪个阶级是领导者,哪个(些)阶级是同盟者。因此,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而政体是指统治阶级以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实行其阶级统治,包括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以及对全社会的管理。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总的说来,政权组织形式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反映着国家阶级本质,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从属并且反映国家阶级本质,并不是说政权组织形式对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因素,恰恰相反,它对一定阶级本质的国家起着反作用,它可以促进或者阻碍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的发展。
国体决定政体,这是一般规律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国体与政体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还有其特殊规律性。事实上,由于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国体,因为各国的社会条件不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例如,同样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英国、法国和美国,英国采取君主立宪制政体,法国采取半总统制半内阁制政体,美国则采取总统共和制政体。可见,国体相同,政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这多样性的政体都服务于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国体。
一般来说,国体一经确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发生重大历史变革和根本社会变革的情况下,国家的阶级属性是不会改变的。而政体则是相对变化的,而且当一种国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确立后,政体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种对政体的完善往往是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来实现的。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结合形式。在政治国家意义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辖、管理权限的划分。在国家产生之初,国家的结构形式比较简单。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基本上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形式。而在事实上存在着地方不同程度的割据。到了近现代,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和历史的、地理的、民族的诸因素的影响,国家结构形式复杂化了。按其基本特征,可分为两种: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单一的宪法,国家内部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归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对外独立自主,地方政权机关的许多活动要受中央的支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当代的中国、法国、日本、芬兰等的国家结构形式,都属于这类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由几个国家联合组合结成的国家联盟,它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具体形式。
(1)联邦制
凡由具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就是联邦制。联邦的成员国是联邦主体,如(加盟的)共和国、邦、州等。在联邦制国家中,除了有全联邦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联邦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外,每个成员国有各自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当代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都属这类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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