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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含义、构成、特点和组建 』

一、 国家机构的含义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政治运筹机器。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时,都需要掌握和运用、组成和运作一定的政治组织;没有这样的政治组织,欲实现其阶级统治是不可能的。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中,最主要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权力组织。国家权力组织即国家政权机关,它是一个纵向层次性和横向分部性的政治统治组织系统、复杂严整而有活力的政治统治组织体系。国家的本质和职能就是通过国家机构体现实现的。否则,国家就等于零。通常所说的国家机器是国家物质实体具象化说法,在政治科学上就称为国家机构。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国家机构。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国度里,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国家机构的面貌不尽相同,其结构和组织结构关系也有相当的差别。但纵观历史、横看世界各国,我们可以为国家机构的涵义作这样的界定,即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现实上,它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为了全面深人领会国家机构的这一界说,这里作如下的说明。
1.国家机构的必要性重要性
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国家的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都要通过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离开了国家权力,任何政治统治都是不可能的。统治阶级要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就不能不凭借一定的权力设施,就是说要设立一定的行使权力机关,这些权力设施、行使权力机关,即各类国家机关,全部国家机关的组合并运作就是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历史规律所使然,是绝对必要的和极其重要的。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就是说,国家机构为国家政治生活所必需。其重要性如中国古人所云“赤手空拳无以驭天下”。
2.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结构性
国家是阶级统治政治统治体系。由此决定国家机构具有组织体系结构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都不是各个国家机关的简单排列组合,而是一个复杂严整的权力组织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国家机关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分工部门,国家机构则是由各类国家机关按照统治体系的总体要求和一定的结构组织形式组合而成并按一定原则规则运作的。各种不同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上(包括组织关系和功能职能关系)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共同地组成一个实行国家统治的统一整体。每一个国家机关虽然也有自己的组织体系结构性,在自己的范围内也是一个整体,但它相对国家机构整体而言,是一个局部,好比国家机构是一部机器,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这部机器的零部件。因此,不具备组织体系结构性不成其为国家机构,至少不算是健全的国家机构。
需要指出,与国家机构概念相关,还有一个政府机构概念。在以往的和现有的政治学理论中和实际政治生活中,有人在习惯上把政府作广义和狭义的分别。所说的广义上的政府,是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所有国家机关在内的国家机构整体。所说的狭义上的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现代当代,人们使用“政府机构”概念时,多指狭义上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还有更狭义上的政府,是仅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3.国家机构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
任何国家机构都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因为,国家机构担承着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国家管理的繁重任务。国家机构要完成这样繁重的任务,必须在机构内部合理配置和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信息交流和安排好时间与把握时机;必须很好处理和调整各部分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使之既有分工,又能统一、高效地运用、行使权力。同时,在机构外部,适应社会发展和需要调整职能,发挥国家机构对社会进行全面系统管理功能,并持续地保持国家机构的动态运作的活力。
二、国家机构的构成
国家发展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都是由各种国家机关组成的,各种国家机关都是国家机构整体的组成部分。每个国家机关都担负一定任务,执行一定职能,行使一定职权,发挥一定作用,即它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都具有各自特定的功能。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与一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和现实与未来需求相适应,存在必要的合理的某种形式的分工。从历史上古代雅典国家机构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见,原来的氏族议事机关承担起立法职责,原来的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转化为国家首脑,并以他们为中心建立起系统地进行裁决的机关。古代雅典国家机构的这种体制体系,就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主要国家机关构成统一整体国家机构的雏形。它表明古代雅典国家机构已初步形成了国家机关之间最基本的分工。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注意到了这点,他在考察和比较研究希腊城邦政制的基础上,对古代雅典国家机关进行了分析,认为一切政体都具有三种机能,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司法)机能。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理论,进一步把国家权力分为分立与相互制衡的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应地把国家机关划分为分立与制衡的三个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此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机构体制,在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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