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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由来
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初和后来是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提出和运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和参与建立建设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主集中制思想,并把它作为第一国际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俄国无产阶级政党建立建设中,也明确地主张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并确定其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经由巴黎公社委员会组织原则——“议行合一”发展来的。
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与制衡政权体制、权力结构和国家机构机制的过程中,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提出要用议行合一原则代替分权与制衡原则。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政权机关是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会统一兼管和同时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即公社委员会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而一的,公社市政委员既参加委员会制定法律和作出重大决定,又担任各部门委员会委员,直接组织执行公社委员会制定的法令和决议。巴黎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就是说,巴黎公社委员会这一无产阶级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是议行合一。
议行合一原则具有三层含义:(1)议行合一以否定、替代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前提; (2)在国家政权机构组织的意义上,议行合一不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的简单合并,而是两种国家权力和职能在职掌、从属上的集中统一;(3)议行合一即公社委员会兼管行政权和立法权,两权兼管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种人民代表机关既是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
议行合一原则中已包含了民主集中制思想内容,或者说,巴黎公社委员会无产阶级政权机构组织的经验已经包含了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即一方面,公社委员全部由普选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另方面,由公社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权力,并开展各项工作。这两方面结合一体,实际上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基本精神。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中,即确定以民主集中制为抗日联合政府的组织原则。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一方面,政府应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即政府得到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府的政策。此即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应该集中化,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机关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此即集中制的意义。1945年,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和联合政府主张: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制度,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这一主张明确指明了人民政权国家机构的建立建设要在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框架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划分国家机关和确定其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建设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在国家机构的划分和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政体、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权力结构”范围内,由人民选举的有一定任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不是平列关系,更不是相互制约或制衡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主导与从属关系。其基本精神是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对国家事务拥有全权;在体制和结构上,它强调社会对公共权力的直接制约,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基本上也以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配置为结构,但其特点或者说与三权分立的区别是,都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为依归,即三种权力的来源与归宿都是当家作主的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由此,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权力的运作上,主要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以我国为例说明)。
(1)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必须遵循人民主权根本原则,以人民民主为基础,获得人民支持和拥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这具体表现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说,三种主要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是鼎立的,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受其制约,从属于它。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平列的,而是决定与执行、授权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权力机关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他国家机关的总体功能是为人民服务,体现为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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