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的订立
1、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1842年8月29日,耆英、伊里布与璞鼎查在南京签订了中英《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要:
(一)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
(二)中国割让香港给英国。
(三)赔款2100万元。
(四)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
(五)废除“公行”制度。
《南京条约》签订后,1843年7月22日,英国强迫清政府补订了《五口通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虎门条约》,英国又取得了一些重要特权:
(一)领事裁判权。条约规定英国人在通商口岸犯罪时,“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国政府无权处理。
(二)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中国在将来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权利时,“亦准英人一体均沾”。
(三)居住及租地权。条约规定英国人可以在能商口岸租赁土地,建房居住。后来,外国侵略者利用这项特权在通商口岸建立租界。
另外,《虎门条约》中还附有《海关税则》。其中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比鸦片战争前大大降低,还规定凡未列入本税则的进出口货物,一律“值百抽五”。
《南京条约》及《虎门条约》签订后,西方资本主义和国对英国所获取的侵略利益十分眼红,纷纷接踵而至,趁火打劫,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
1844年7月3日,中美签订了《望厦条约》。在这个条约中,美国除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中所取得的各项特权,还新增了以下几项重要的侵略权益:(一)扩大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条约规定美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各国人的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美国领事审理,中国政府不得过问。(二)进一步加强协定关税权。(三)美国兵船可以到中国各港口“巡查贸易”。(四)美国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医院等。
1844年10月24日,中法签订了《黄埔条约》。通过这个条约,法国也取得了中英、中美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与此同时还获得了在各通商口岸自由传教的权利。从此,传教成为西方侵略势力对中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渗透的一个重要手段。
鸦片战争以后,沙俄加紧向我国东北和西北边疆大肆进行以掠夺领土为中心的侵略扩张活动。1851年8月6日,签订了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沙俄攫取了在新疆设立领事、领事裁判权、通商免税、建立贸易圈等种种政治的和经济的侵略特权。
比利时、瑞典、挪威等西方国家也接踵而至,要求“援例”订约。清政府根据所谓“一视同仁”的原则,一律允准。与此同时,葡萄牙还乘机篡夺了中国对澳门的管辖权。
《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是欧美资产阶级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锁链。从此,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强力驱使下,被卷进了世界资本主义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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