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规定了一个法律要成为准据法至少需要两个连接点作为条件。
  (3) 规定了四个法律适用顺序:
  第一顺序:适用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二顺序: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三顺序:上述两顺序的法律都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
  第四顺序:第一、第二顺序的法律都不适用,并且原告没有提出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时,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