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特别指出,不得要求船舶所有人对本公约没有规定的污染损害作出赔偿,也不得要求船舶所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对该公约规定的或其他的污染损害作出赔偿。
2.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公约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溢出或排放散装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鲸油),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但为了加重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公约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应该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举证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