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
  第二,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
  第三,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公约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污染损害是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如果两艘或多艘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而造成油污损害时,除非有第3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则全部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都应对按情理分不开的损害承担连带的或按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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