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地位。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胁迫、诈欺的存在都使选择归于无效。双方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不得有规避中国法律的意图,不得违反中国有关强行法的规定。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空间连接点上没有限制。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