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普遍接受和运用“特征性履行”理论,将其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依据。其立法方式有这样几类: (1)首先规定合同法律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依据“特征履行”理论规定若干主要合同的固定冲突规则,并确认为这些规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 (2)明确在立法中将特征性履行方的惯常居所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其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按照合同的不同性质,直接规定按照特征性履行确定各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