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些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如果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抵触,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根据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我国实体法的,而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惯例)。这些规定是我国合同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