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此外,公约第3条还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因为这两类合同不是以货物交易行为来实现,不具有货物买卖的特征,故亦非公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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