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概述。1955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制定了《关于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该条约共12条。公约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即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卖方在缔约时的惯常居住地或卖方营业地法。因为没有考虑买方的利益,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1980年举行的第十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着手对1955年公约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于1985年10月在海牙特别会议上通过,并对各国开放签字。
公约共分4章,29条。该公约是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配套和补充。1980年公约没有规定或无法调整的,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根据1985年公约规定的冲突规则确定买卖合同的准据法。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