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2年,实行以地方分权为主的教育行政体制。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指出: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业余学校的设置与发展,无论公办或民办,由地方自行决定。高等教育行政根据1958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发放问题的意见》,“除少数综合大学、某些专业学院和某些中等技术学校仍旧由中央教育部或者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之外,其他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可以下放,归各省、市、自治区领导”。1958年,全国791所高等学校中,由中央业务部门领导的为86所(包括教育部所属院校6所),由地方领导的为705所。 1963年至“文革”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体制,教育行政权力相对集中于中央。1963年中共中央转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将教育行政权力收归中央。高等教育行政根据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规定,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行政体制遭到严重破坏,混乱不堪。中小学一度由工宣队管理,后来由“革命委员会”领导。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全部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革命委员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管理无章可循,一片混乱,教育事业受到严重摧残。 “文革”后至1984年,基本上恢复了“文革”前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体制,强调中央教育行政的权威。1978年,教育部重新颁发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社队办的小学,可以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由社队管理。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建议重新颁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的报告,同意对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对口管理。 当前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指导下,我国教育体制不断改革深化,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正在逐步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行政体制的新框架。基础教育行政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过去那种国家包揽办学,过度集权的体制逐步打破,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逐渐增强,大大提高了地方办学积极性,增强了地方办好基础教育的责任感。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已基本上确立了“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我国城市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扭转长期以来市管教育的局面,正在形成市、区两级管理的基本格局。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行政体制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正在逐步形成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新机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正在朝着“国家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协调为主”的方向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