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完善教育财政法规

应修订现行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订《教育投入法》,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明确规定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其中包括筹集和负担义务教育的经费,保证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明确分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教育财政责任,尤其是在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划分上,应明确县级政府承担基本责任,按不低于全国中等努力程度将自有财力用于义务教育,对县级政府无力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缺口,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地、省、中央三级政府的分担比例。

(三)建立规范的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虽然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当多的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离真正的教育普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义务教育经费不足和发展不平衡还相当严重。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县级政府负责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这比过去笼统讲分级管理体制更有利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实力存在明显差距,对于落后地区来说,县级财政也很薄弱,同样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困难,必须建立规范的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应建立和完善纵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框架,以弥补地方财政的教育收支缺口,为各级教育地方政府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财源;其次,探索建立省际之间,县际之间的横向教育转移支付框架,促进各地方政府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提供能力的均等化。由于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教育财力转入地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资金授受关系,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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