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办学体制改革的几种范式
一、民办教育体制 (一)民办教育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民办教育,即由民间力量投资兴办学校的一种教育体制。“民办教育”是一个比对性概念,与它相对的是“公办教育”,即由政府投资兴办的教育。民办学校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春秋时期出现的私学可以说是民办教育的起点。那时的私学是小规模的,不分层次。到了汉代,私学教育开始按照不同层次进行教学,当时私学主要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书馆、乡塾和精舍。书馆是进行启蒙教育的场所;乡塾的教学方式是诵读,不要求精深的理解;精舍讲学带有学术研究的性质,是私学教育的最高阶段。社会动荡、战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私学的发展却很昌盛,担负起了传承文化、发展教育的历史重任。唐宋时期私学的发展也很兴盛,到了明朝末叶以及清代,官学日渐衰微,私学依然发挥着其重要的历史作用。清宣统年间,对私学进行了改良,使近代私学得以转轨,并在新的形势下焕发出生机。直到新中国成立,私学在我国农村地区依然大量存在,是一种主要的办学形式。
建国后民办教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2年为民办教育的恢复阶段;即改革开放后,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管理体制,民办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92—1997年为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国家意识到要想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就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但由于国力有限,如果光靠国家投资办教育,教育事业的规模和质量都会受到限制,难以肩负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好的重任,因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极大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1997年至今,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规范阶段;在上一阶段的运作中,民办教育着实获得了大发展,但由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往往是出现了问题才制定政策,导致民办教育在操作过程中多种关系不能理顺,尤其是产权关系不顺,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困难重重。下面我们主要对民办教育产权问题做一下分析。 (二)民办教育中的核心概念——产权 当教育系统中出现了超过一个的办学主体时,学校财产的归属问题就随之凸显出来,学校产权也就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产生了。学校产权主要是指学校财产权利的总称,即学校各类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力的总称,其中既包括有形财产的产权,比如学校所使用的土地、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图书馆等,也包括无形财产的产权,比如学校多年沉积下来的社会声誉、校园文化及教师的教育教学劳动等。下面将对《教育法》中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几种产权归属关系作一简要介绍。 由教育家、社会各界人士等以公民个人身份投资而形成的学校资产,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所投入的钱、物等形成的学校资产,产权归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所有;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学校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为政府直接为学校投入资金或设备、设施,间接投资指国家对民办学校给予的各种优惠或鼓励政策,比如减免税收等相关政策,都可看作政府的投入;但如果政府的投入采用的是无偿资助的方式,或学校在其存续期间还清了政府的投资,那么这部分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各种方式如赞助、捐资等形式形成的学校资产及学校自身运转过程中形成的学校资产归学校所有。但如果学校停办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返还投资举办者时,最多数量只能相当于其最初的投入值,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以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