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教育中的热点问题——公益性抑或产业性

民办教育中出现的产权关系不顺问题与目前对民办教育的性质界定不清、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有着密切的关系。《教育法》、《高教法》及《社会办量办学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4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 鉴于此,应视民办教育为社会公益性机构;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是在我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展开的,它本着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运行,并且在教育被划归为第三产业的前提下,民办教育必然带有先天的产业性。作为一种产业,营利是不可避免的行为,而这又是我国法律及政策所不允许的。正是民办教育所处的这种两难境地为其正常运作与健康发展带来了阻碍。

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它担负着传承民族文化、培养国家后续力量的历史使命,这是众所周知的,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之一理应具有公益性这一共性特征,这无可非议。值得深思的是,公益性就一定要排斥营利性吗?

 
 

民办教育

在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发展之初,其所处历史条件既不同于我国古代的私学,更不同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有着悠久历史与积累的私立学校,而我国又处于由中央集权的体制逐渐向分权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缺乏管理与运行民办学校的经验,国家不敢轻易允许其营利是可以理解的,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以“为人民办学”为名为自己敛财。但是,在市场经济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今天,如果还一味在“不允许营利”上做文章,就势必会使民办教育的发展陷入困境。

倡导办学主体多元化,就必须有能够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办教育的激励机制,而利益无疑是市场经济中最有吸引力的因素。这就需要民办教育在不允许营利与合理收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在这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营利理解为民办教育要把培养人才放在第一位,要全力抓教育质量、抓师资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问题,不可以将营利作为目的而忽视其本质任务,即本末倒置。

但民办教育是应该取得适度的收益的。第一,国家提倡民办教育的滚动发展,实行滚动发展就必须有盈余才可以发展壮大,否则,在实行家庭对教育成本进行分担原则及选择入学的现行体制下,民办教育势必难以为继。第二,对于举办者而言,如果没有适当的利益机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其资产势必会流入其他领域,而不会成为发展教育的本金。因此,有观点认为,回报收益率略高于同期储蓄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不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

即便如此,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也难以保证资金不会向收益高的行业流动,因此民办教育还要注意运用并探索其他的鼓励方法,如利用舆论工具提升投资企业及个人的社会声誉等,西方国家也有使投资者免交遗产税的规定,不过这些方法离不开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

2.民办教育发展的障碍——内部障碍与外部障碍

事物的发展规律决定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都会遇到各种障碍,民办教育同样如此。如果以障碍的范围进行分类,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可以分为内部障碍和外部障碍。

内部障碍主要指学校内部出现的对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造成不利影响的各方面问题。主要可分为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校舍问题。校园、教学楼、宿舍及实验楼等是一所学校健康发展的主要硬件设施,也是评估一所学校的主要硬件指标。对于公办学校而言,这一切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只要学校办得好,自然会得到政府的重视,重视也就意味着会得到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对民办学校来说,在这方面就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因为民办学校是需要自筹办学经费的。经费的不足会直接影响到其校舍的建设。目前许多民办学校还根本没有拥有自己的校舍,而是租用教学场地进行教学,这就为其教育教学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租方不肯继续续约,学校就将面临大举迁移的问题。众所周知,学校是不应轻易搬迁的,即使略去其他的不利因素,搬迁对校园文化造成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因为校园文化是需要在长时期稳定的学校环境中孕育而成的,其形成后必将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存在。这也是为什么民办学校不稳定、难以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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