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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目标陈述法 
        
      
      
       
          
      ABCD目标陈述法是由阿姆斯特朗和塞维吉(Armstrong 
      Savage,1983)提出来的一种教学目标陈述技术。ABCD法包括在以下四个因素: 
            
      A—听众(Audience):指目标所指向的对象
      
       
            
      B—行为(Behavior):指表明学习的具体行为
      
       
            
      C—条件(Conditions):指行为出现的条件
      
       
            
      D—水平(Degree):指可接受的行为水平
      
       
          
      例如,这样陈述的一个目标是“每一个学生都将能够对在单元测验的阅读材料中给出的10个项目中的8个下定义。”在这个目标中,A(听众)指“每一个学生”,B(行为)指“能够下定义”,C(条件)指“在单元测验的阅读材料中”,D(水平)指“10个项目中的8个或80%”。
      
       
          
      用ABCD法陈述教学目标时,这四个因素的前后顺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一个教学目标中这四个因素要同时具备。
      
       
            
      ABCD法的后三个因素与马杰的行为目标三要素是一致的,不过它增加并强调了行为者(听众)这一因素,从而使得教学目标的陈述更加完整。
      
       
            
      (采自S.N.Elliott等,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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